|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6-02698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07日 |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松政规〔2026〕2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09日 |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6-02698 |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07日 |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规〔2026〕2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09日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规〔2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松原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松原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消除安全隐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它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为附属式、独立式、移动式三类。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分为附属式、独立式。
本办法所称的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吉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等规定、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风貌相融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
(二)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米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米内设置的;
(三)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以及大量车流量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米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的;
(六)利用危房设置的,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的;
(八)依附于行道树设置,在分车绿带中设置的;
(九)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十)在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播放声音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
第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材质、设计图、现场景观图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内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在期满30日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广告设施的实物资产损失,可以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结果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评估确定。
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发布公益性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车站、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应当按要求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相关部门依法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设计艺术、制作精美、尺寸适当、布局合理,与建筑物、构筑物本身、街路景观环境相协调。鼓励使用新形式、新材料、新工艺设置户外公益广告。
一般不得采用条幅、布幔等宣传形式设置户外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
第三章 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与其载体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安全、牢固、美观,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并及时更换、拆除破损、污损、褪色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招牌设施;
(二)不得遮挡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应当预留安全逃生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
(三)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正常使用;
(四)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五)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利用城市立交桥和过街天桥设置;
(六)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七)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
(八)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消防安全;
(九)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不得影响户外招牌设施载体安全;
(十)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米以下不应突出,3米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米;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米以下不应突出,4米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米。
(十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按照“一店一牌”的原则;户外不得私自安装、设置悬挂式电子招牌、灯箱、落地广告牌或其他广告设施;
(十二)不得影响、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
(十三)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的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广告;
(十四)新建多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商业建筑,在单体设计时应预留牌匾位置。未预留牌匾位置的,每一建筑应确定统一牌匾线,上檐应在二楼窗台以下,下檐应在二楼地面以上,在不影响四邻合法权益且无异议的情况下,达到“三齐”,即上檐齐、下檐齐、板面齐;
(十五)户外招牌设施的牌面名称只限于登记部门注册或核定的名称,一般情况下,牌匾汉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对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户外招牌设施应安装有亮化设施,提倡采用新型节能光源,严禁制造光污染,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居民区与居住建筑相邻的招牌设施不得用霓虹灯等动态照明方式,不得干扰影响周边单位、居民的生活,应当以间接照明为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设置人应对招牌设施设置后的安全、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场所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户外招牌设施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明确设置要求,统筹管理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督促户外招牌设施的所有人依法合规设置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连锁经营企业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大型餐饮、酒店、娱乐等商业建筑门面较大而且相对独立,在牌匾规格、尺寸、色调与建筑物风格相统一的前提下,可作适当的个性化设计,突出商家特色。
第二十二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招牌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招牌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第二十三条 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户外招牌设施的,户外招牌设施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未及时拆除的,户外招牌设施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布幔等载体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当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设置临时宣传品应当符合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等要求,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自行清除。
第二十五条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在施工前,应设置硬质、美观、规范的安全围挡。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与维护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有关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投放、保养、维修、安全检查、更换、拆除、信息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必须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面板及围护、构架防腐、电气照明及防雷设施等)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
(三)应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信息管理;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应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修复或者拆除期间,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依法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行业具体职责要求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审批手续;
(二)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的基本构造,包括基础、构架、连接、面板及围护、结构防腐、电气及照明、防雷接地等。
(四)设施的安全检测报告,包括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基础抗倾覆性及地脚螺栓强度的验算复核结论;对检测分项安全可靠性评定;对设施整体性综合评定结论;报告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