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in宝盈

当前位置: 松原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返回外部展示平台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26-0262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29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规〔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26-0262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29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规〔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7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印发 

松原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2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6629 

   

松原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性住房分为配租型和配售型两种保障性住房。政府按照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取得房源,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在限定户型面积、销售价格、处分权利的基础上,面向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进行配售、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对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下达工作任务指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政府选定不超过两家国有企业作为bbin宝盈存量房收购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由收购主体单位负责实施存量房收购工作,并承担收购房源后续运营、管护等工作。

  第五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收购存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收购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选址需充分兼顾交通便利、配套公共设施完备等要素。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房。

  新建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批而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已有土地(公交场站等),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

  (四)新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方式。

  存量房包括:

  各类政策性住房、开发企业保有的存量商品房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

  第八条  存量房收购转化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房源供需配比严格把控,意向保障对象数量与拟供应存量房源套数比例不得低于1.2∶1。

  第九条  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现”,即收购房源应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相关手续齐备,法律关系清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两防”,即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

  (三)“三合适”,即收购房源应当户型面积合适,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严禁收购大户型、高端住宅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价格合适,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上限,由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构成,允许附加不超过5%的合理利润,土地及建安成本需经市级财政部门评审认定;位置合适,房源选址需交通便利、基础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可依规申报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支持。所有专项资金实施封闭监管、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工薪家庭,主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主申请人需在松原市有相对稳定收入,有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记录(引进人才、新入职公务员、新入职事业单位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除外)。

  (一)受理区域:宁江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辖区。

  (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申请家庭在宁江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划分: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申请对象:辖区内住房困难工薪家庭,宁江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低保、低收入家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引进人才、新入职公务员、新入职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员工、乡镇教师、医护人员、公安民警、困难公职人员等工薪家庭。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及部门分工

  (一)申请报名:实行线上、线下双向受理模式。线下依托市政务服务大厅及各街道、乡镇服务窗口受理,线上同步启用网上申报系统,为群众提供线上信息填报、材料提交服务。

  (二)街道乡镇审查:工作地辖区街道或乡镇负责审查本辖区内单位或企业工作的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人申报时需准确填报工作地所属街道、乡镇信息。

  (三)网上核验:市公安局负责户籍信息初核,市民政局负责婚姻、低保、低收入家庭信息初核,市社保局负责社保信息初核,市人社局负责引进人才信息初核,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住房信息初核。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最终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

  (二)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所在单位工作证明、人才引进资质证明。

  (三)申请之日起30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

  (四)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选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申报小区房源总量,以申请人姓氏笔画为序,通过电脑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顺序号依次选房。

  (一)申报小区房源全部配售配租完毕后,未成功选房的申请人按原摇号顺序纳入该小区轮候库,待房源增补后依次补选;若该小区无新增房源,申请人可调剂至其他有剩余房源的小区参与选房,原摇号顺序号自动作废,需重新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申报小区尚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动放弃选房的,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且不得再次提交保障性住房申请。

  (二)每个家庭仅限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补贴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前,须按规定腾退原有政策性住房或终止相关住房补贴待遇。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保本微利”原则,按新建、收购价格出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房屋个人所有权,房屋不得擅自上市交易。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记保障性住房属性、禁止上市交易等事项,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继承。保障家庭通过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更等方式取得多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仅可保留一套权属。夫妻离婚析产后,未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依规重新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八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限实行合同管理,租期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年,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得高于房屋半年租金总额。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且有续租需求的,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向收购主体单位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双方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配售型、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现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收购主体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全程畅通,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收购主体单位对该住房实施政策性回购:

  (一)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需处置涉案保障性住房的;

  (二)购房人逾期未偿还购房贷款,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依法行使抵押权,需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三)购房人另行购置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应当退出保障的;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回购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由收购主体单位统筹组织实施。符合回购条件的家庭,向收购主体单位提交回购申请。

  住房回购价格以原购房价格为基数,结合房屋使用年限按年折旧核算,年度折旧率为1%,购房人自行实施的房屋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交付使用年限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核算折旧,不足半年的不计折旧。回购申请审核通过后,解除购房合同并完成备案,收回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配售储备库。回购办结后,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手续。回收房源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由回购主体结合房屋当期评估价格、维修养护等必要费用综合核定,新购房家庭应当按标准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应当满足以下前置条件:

  (一)房屋无权属争议及法律纠纷;

  (二)房屋保持原有居住使用功能,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设备完好齐全;

  (三)房屋所涉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及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已全额结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原产权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继承裁判文书,向收购主体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回购手续。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共有权人变更等情形发生权属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规办理转移登记,房屋保障性住房属性保持不变。

  第二十七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房源所在县(市、区)行政辖区内,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主动向收购主体单位如实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须按期腾退承租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6个月及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九条  对应当腾退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单位可合理设定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赁合同标准计收租金。搬迁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的,收购主体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并按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逾期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第三十条  租赁合同解除后,收购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办结合同终止手续,完成各项费用清算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是收购主体单位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收购、运营、维护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自筹资金及各类银行贷款资金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原则,坚持规划引领、统筹使用、规范管控、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从严监管的管理准则,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收购主体单位负责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并具体进行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审核项目方案和实施计划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并批复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购主体单位负责项目资金预决算编报、预算执行、项目公示、现场监督、房产验收、装修验收、保证金缴纳管理、项目计划实施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收购主体单位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关联性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或收购款项支出、装修房产支出、前期费用支出、运营维护支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八条  收购主体单位结合投资计划、预算执行、项目绩效等编制年度项目预算。

  第三十九条  收购主体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设定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按程序批复。

  第四十一条  收购主体单位全面履行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履职要求如下:

  (一)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及收购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概算、总投资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按程序及时报备依规调整投资计划、资金申请额度及银行贷款规模,并函告市级财政部门;

  (三)规范、合规、精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资金;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收购主体单位建立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健全绩效目标管控、过程监控、年度自评、结果应用全链条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动态监控、年度自评等工作。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政策制度、提升管理质效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收购主体单位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上级部门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管理支出等),并按程序向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